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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拟将“较大数额罚款”统一提高至200万元以上

来源:财政部国库司

关于《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财政部国库司研究起草了《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2021年1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czbgkscjc2021@126.com。

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国库司

2021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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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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