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销售咨询

027-82302765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客户关爱 >>行业新闻 >>行业资讯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联合实施和准备计划
详细内容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联合实施和准备计划

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于2017年4月通过了2017/745医疗器械法规(以下简称MDR)和2017/746医疗器械法规(以下简称IVDR)。MDR法规已于2021年5月26日实施,而IVDR法规的实施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2020年3月,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批准了一项关于实施MDR法规的联合实施计划,该计划列出了成员国和委员会的优先行动。MDR法规联合实施计划使MDCG意识到有必要为IVDR法规的实施开展类似的演练。众所周知,MDR法规的过渡期为3年,而IVDR法规则有一个较长的5年过渡期。这也是为了有更多时间进行许多根本性变化,其中包括新的器械分类系统、公告机构更多地参与器械的符合性评估、新的监管机构,如欧盟参考实验室和专家小组。

 

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与利益相关者一起一直在努力确保新法规的有效实施,并已取得重大进展。例如,已经出台了必要的实施细则和行政上的安排以便指定公告机构。截至2022年1月已指定6家公告机构;已建立唯一器械标识系统;正在开发EUDAMED数据库;已指定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专家小组并任命了专家;许多新的通用规范正在开发中;许多指导文件要么已经发布,要么正处于成熟的准备阶段。

 

对于制造商、公告机构、授权代表和实验室等利益相关者而言,这一转变也带来了重大挑战。许多人在为遵守IVDR法规做准备,他们所做的工作包括根据新要求修订文件、招聘新员工和更新程序等。2020年所有相关方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这使得符合IVDR法规的要求变得更加复杂。

 

根据欧盟委员会2021年10月的提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2年1月25日发布的2022/112法规延长了IVDR法规的过渡性条款,以便企业顺利完成指令到法规的过渡,并防止重要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供应中断。IVDR法规的总体实施日期保持不变,但不同类别器械会有过渡时间的差异。为确保IVDR法规能够在2022年5月26日实施以及确保患者能够持续获得安全有效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因此MDCG制定了成员国和委员会服务的联合计划,包括具体的优先事项。优先事项被分为A和B两组,A组优先事项包括对器械进入市场至关重要的行动。B组优先事项包括立法和指导文件,这些文件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将极大地便利参与者的工作以及为高风险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定欧盟参考实验室。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这些优先事项是什么

 

A组优先事项

 

1.     应变计划及监察

 

随着IVDR法规实施日期的临近,为了确保安全和重要的器械能够继续留在市场上,需要考虑采用何种措施以通过合理方式对公众健康和患者安全进行高度保护。尤其是新冠疫情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因为使用新法规的经验相对较少,且并非所有指导文件都已完全制定。为确保对这种情况做好准备,应在一系列健康危机的情况下进行IVDR法规分析。因此制定三项优先事项,包括参与MDCG级别论坛就与IVDR法规实施相关的关键问题、潜在短缺风险以及为确保安全、关键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可获得性而采取的措施进行交流;开展市场监测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准备情况的数据以发现可能导致市场上器械短缺的障碍和在紧急应对卫生危机的情景、要考虑的情景和要确定的方法的背景下分析IVDR法规。

 

2. 公告机构的可用性

 

与IVDR法规实施相关的问题是由于缺乏认证公告机构的能力,存在重要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供应短缺和中断的潜在风险。公告机构的职责是评估中高风险的器械是否符合IVDR法规的要求,只有符合要求的器械才可以被投放市场。根据利益相关者的估计,根据指令的要求目前市场上只有大约10%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符合性评估需要公告机构的介入,而根据IVDR法规这一比例将上升到80-90%。目前,根据指令的要求,只有自测器械和附件2中所列器械的符合性评估需要公告机构介入。而IVDR法规引入了一个基于风险的分类系统,它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等级分为4个类别,分别是Class A、B、C和D。其中B、C和D类器械(以及A类无菌器械)的符合性评估需要公告机构的介入。在指令下已有19个公告机构被指定,而在IVDR法规下只有6个公告机构被制定。值得注意的是,各公告机构的能力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很明显与指令相比IVDR法规下需要公告机构具有更大的能力,但在缺乏有关认证所需信息的情况下也无法预测公告机构的能力是否足以满足需求。

 

根据法规(EU) 2022/112修订的IVDR中确立的过渡性条款规定,根据指令颁发的CE证书在特定条件下有效期将持续至2025年5月。为了让制造商充分受益于这一过渡时期,根据指令指定的19个公告机构在必要时在审查和更新现有证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必要时,此类更新必须在2022年5月26日前完成。法规(EU) 2022/112还为那些根据指令符合性评估不需要公告机构介入的器械引入了过渡条款,这些器械的符合性声明是根据指令在2022年5月26日之前起草的,且这些器械的符合性评估根据IVDR法规的要求是需要公告机构介入的。在一定条件下,这些在IVDR法规下的属于D类的器械上市或投入使用时间直至2025年5月26日,属于C类的器械上市或投入使用的时间直至2026年5月26日,属于B类器械和A类器械上市或投入使用的时间直至2027年5月26日。在这些日期之后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它们必须按照IVDR法规的要求完成符合性评估。在指令下没有相应证书或符合性声明的新器械,或上述段落中提到的在设计或预期用途上发生重大变化的器械必须根据 IVDR法规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估。

 

对公告机构的联合评估是指定过程的关键部分,由于国内专家与委员会工作人员是联合评估小组的重要成员,因此成员国必须提供足够数量的专家参与这些评估工作。公告机构的活动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例如远程工作要求或旅行限制。最近的行业和公告机构调查结果显示,公告机构预计在IVDR法规下完成的工作与颁发的证书总数存在非常显著的差距。因此制定三项优先事项,包括为公告机构的联合评估提供国内专家、考虑公告机构如何在 COVID-19 情况下执行符合性评估活动和成员国关于提高公告机构职责的讨论。

 

B组优先事项

 

1.   欧盟参考实验室

 

IVDR 规定委员会可以指定一种新型的独立科学机构,即欧盟参考实验室。欧盟参考实验室之前从未在体外诊断领域建立过。如果欧盟参考实验室被指定,它将对D 类器械进行额外测试。在D类器械投放市场之前他们将特别验证此类器械的性能以及是否符合通用规范的要求。此外,他们还将在投放市场之前对带有 CE 标志的D类器械的样品进行测试或批检验。此外,欧盟参考实验室还将为一系列咨询职能提供其专业知识。因此,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建立对D类器械进行高水平、一致性的评估非常重要。

 

IVDR 法规允许在 2020 年 11 月 25 日或之后指定欧盟参考实验室。该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哪一种 D 类器械必须拥有欧盟参考实验室,可以由委员会可以自行指定。如果没有为特定器械指定欧盟参考实验室,则这些要求不适用。IVDR法规第100(8)条规定的关于任务和标准以及欧盟参考实验室应收取的费用的两项实施细则,必须在2020 年 11 月 25 日之前通过。由于实验室由成员国提名,委员会将继续与成员国讨论与欧盟参考实验室建立有关的问题。然后,委员会将向成员国(和联合研究中心)发出申请,提名候选实验室。为了对收到的申请进行评估委员会将收集有关欧盟参考实验室所需能力的信息,以实现其性能验证和批量测试的核心功能。由于费用包括向公告机构和成员国提供的服务,因此应调查是否可能由联盟捐款以支付其他任务的费用。因此制定五项优先事项,包括与成员国讨论与欧盟参考实验室有关的实际问题、通过关于欧盟参考实验室的任务和标准以及收费的实施细则、对欧盟参考实验室所需能力进行调查、向成员国和联合研究中心发出申请呼吁、评估申请并指定欧盟参考实验室和调查工会对费用未涵盖的任务的贡献。

 

2.   通用规范

 

通用规范是对符合性评估的某些要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它以实施细则的形式采用。如果制造商不符合通用规范,则必须证明他们所采用的其他解决方案至少能够使器械达到的同等安全水平和性能。虽然根据IVDR法规第9条提到采用通用规范是可选的,但通用规范为器械文档和性能创建了一致的高基准,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确定性。符合通用规范允许制造商声称符合通用规范所涵盖的IVDR法规要求。公告机构和欧盟参考实验室将根据通用规范评估器械,并且通用规范的存在将使所覆盖的器械豁免额外的专家小组咨询步骤。

 

在指令下规定了一套广泛的通用技术规范。此外,MDCG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小组正在根据该小组认可的流程开发D类器械的新的通用规范。专家组普遍认为指令下的通用技术规范应转换为法规下的通用规范,无需进行重大修订,但可能需要进行细微的编辑修改。随着成熟的草案可获得,第一轮可以增加三套这样的新的通用规范(关于Kidd和Duffy的血型,恰加斯氏病和梅毒,巨细胞病毒/巴尔病毒器械)。目前还没有通用规范草案的其他通用规范将在以后几轮中拟订和通过。因此制定三项优先事项,包括建议将通用规范作为第一轮纳入的一部分、同意作为第一轮的一部分通过的案文和通过第一个包含通用规范的实施细则。

 

1.     应变计划及监察

 

随着IVDR法规实施日期的临近,为了确保安全和重要的器械能够继续留在市场上,需要考虑采用何种措施以通过合理方式对公众健康和患者安全进行高度保护。尤其是新冠疫情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因为使用新法规的经验相对较少,且并非所有指导文件都已完全制定。为确保对这种情况做好准备,应在一系列健康危机的情况下进行IVDR法规分析。因此制定三项优先事项,包括参与MDCG级别论坛就与IVDR法规实施相关的关键问题、潜在短缺风险以及为确保安全、关键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可获得性而采取的措施进行交流;开展市场监测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准备情况的数据以发现可能导致市场上器械短缺的障碍和在紧急应对卫生危机的情景、要考虑的情景和要确定的方法的背景下分析IVDR法规。

 

3.  公告机构指导文件

 

根据MDR法规联合实施计划,关于MDR和IVDR大量公告机构指导文件已经发布或正在编写中。目前,已经制定了器械分类指导文件(MDCG 2020-16)。关于定义公告机构活动范围的公告机构指定代码的指导文件,它将有助于规范的协调使用代码,特别是在符合性评估活动的资源分配方面。此指导文件旨在解释不同级别的代码以及它们应该如何使用包括使用条件。另一个重要的指导要素涉及制造商、公告机构和新成立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在批量检测方面的相互作用,它的目的是阐明IVDR法规中规定的每个参与者的责任以及交互的实际性。为了确保过渡性规定的持续实施,特别是第110条第3款的实施,阐明对器械的哪些更改应被视为设计上的重大变更或预期用途上的重大变更将是有益的。因此制定三项优先事项,包括完成并批准关于公告机构指定代码的指导文件、完成并批准公告机构批检测的指导文件和制定关于IVDR第110(3)条中提到的重大变更的指导文件。

 

4. 性能评估和专家小组

 

IVDR法规显著加强了对器械临床证据的要求。例如,它规定了性能评估的三个要素,科学有效性、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并对如何证明这些要素提出了详细的要求。文件包括性能评估计划、性能评估报告和上市后性能跟踪计划。为了确保始终保持高水平的患者安全和公共卫生,应该有一个共同的方法来应用关于临床证据的规定。按照IVDR法规要求,D类器械的性能将由欧盟参考实验室进行验证。对于非常革新的高风险器械的符合性评估,公告机构必须就制造商的性能评估报告咨询专家小组,这也适用于针对不存在通用规范的D类器械且也是该类型器械的第一个认证的情况。为了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公告机构需要专家小组的参与,则需要对本要求的“该类型器械的首次认证”的构成提供指导。此外,有必要说明当专家小组给出意见时,公告机构如何检查是否正在执行第一次认证以及该器械类型的其他认证会发生什么。

 

IVDR法规第29条对C类和D类器械提出了一个安全和性能摘要的要求。这份文件将由公告机构进行审核并在EUDAMED上公开发布。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要以对预期用户以及患者来说是非常清楚的方式说明性能评估和上市后性能跟踪的相关信息。从透明度的角度来看,这份文件很重要,因为它旨在以一种可访问的方式向公众展示器械性能的关键信息。对于这个新要求,应该制定有关如何构建安全和性能摘要的指导文件。因此制定三项优先事项,包括完成并认可关于IVD临床证据的指导文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制定并批准关于什么是器械类型以及公告机构应遵循的流程的说明和开发并认可安全性能摘要模板。

 

5.  标准

 

欧盟官方公报(OJEU)中引用的统一欧洲标准的可获得性将支持制造商遵守IVDR法规要求。因此,欧盟委员会将要求有关欧洲标准化组织修改现有标准并制定新标准,并在OJEU中公布MDR和IVDR下的协调标准参考清单。因此制定两项优先事项,包括根据MDR/IVDR标准要求通过实施细则并接受它和通过在OJEU发布欧洲协调标准参考的实施细则以支持IVDR的要求。

 

6. 伴随诊断

 

伴随诊断在IVDR法规中被定义为安全有效使用相应药品所必需的器械,用于在治疗前和/或治疗期间识别最有可能从该医疗产品受益的患者,或因使用相应药品治疗会面临严重不良反应风险的患者。虽然伴随诊断只占据一小部分的市场,但它们对于正确使用相应的医药产品以及为患者提供量身定制的、更有效的治疗非常重要。它们的开发与医药产品的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鉴于对性能评估的强化要求,以及要求公告机构就器械与相关药品的适用性,咨询医药产品权威机构或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的新要求,需要对伴随诊断提供指导。作为首要任务,为了完成此类器械的符合性评估应制定一个基本的咨询流程。因此,将制定EMA和利益相关者的工作伴随咨询药品主管部门这一优先事项。

 

7.  内部器械

 

与指令相比,IVDR法规显著加强了对根据第5(5)条在同一卫生机构内开发和使用的器械(已知的内部器械)的要求。法规(EU)2022/112将制造内部器械的卫生机构必须满足的大多数条件的实施时间推迟到2024年5月26日。要求将证明没有等效CE标记的器械可用于满足目标患者群体的特定需求的理由进一步推迟到2028年5月26日。这些器械在应对COVID-19大流行时非常重要,尤其是在疫情初期。对要求的共同理解对于医院实验室的日常运作,国家主管当局监督实验室遵守法律要求以及使实验室能够在健康危机的情况下有效应对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将制定指导文件解释内部器械的规定这一优先事项。

联系我们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7幢7层1-8

027-82302765(市场销售咨询)

027-82302769(行政/采购咨询)

steadlive@foxmail.com

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在线客服
- 护理师小梅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护理师小紫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技术支持: 微客界智能建站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