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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需要注意哪些点?

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文,下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今儿我们说一说哪些需要关注的点:

一、结果互认不包括医师诊断结论

其中第二条明确说明了“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检查结果是指主要检查检验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二、开展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需经过质量评价后方可使用

在互认规则中,规定互认标识也有等级差别:国家级、地区级、区域级。而要达到相关级别需要向该级别质控组织申请参加该类级别质量评价,合格通过后方可标注。标注内容如以“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三、对具有互认标识的检查项目需重新检查的,列出了具体情况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四、可开设独立检查检验门诊

对于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五、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每年参加质评频次的规定

明确了对于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预计今后各省市此类质评频次会更加频繁。

六、互认项目今后将可能成为评定医保定点机构的标配

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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